西航院字〔2018〕20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管理(以下簡稱“質量工程”項目),確保項目建設取得實效,根據教育部《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工程”項目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學質量為目標,以推進教學改革和實現優質資源共享為手段,按照“整體規劃、分類指導、強化特色、注重創新、分步建設、全面提高”的原則,加大教學投入,深化教學改革,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水平。
第三條 “質量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各類專業建設、課程建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教材建設、實踐教學改革與條件建設、教學團隊建設及其他方面校級及以上建設項目。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學校全面領導“質量工程”項目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五條 教務處負責“質量工程”項目具體組織和日常事務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項目建設計劃的相關工作;
(二)提出立項方案,組織項目評審;
(三)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及本辦法的要求,報送項目申報材料;
(四)按照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統籌規劃并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建設進度;
(五)統籌安排建設資金,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及本辦法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建設資金,確保資金使用績效;
(六)組織對項目實施過程與結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并接受教育、財政等部門的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質量工程”項目經費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七條 “質量工程”項目所在學院(部)負責本單位項目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學校相關文件要求,組織編制、報送項目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督促項目負責人按照文件批復的項目建設內容,統籌規劃并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實現預期建設目標;
(三)按照相關財務制度及項目資金批復預算執行,確保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合理性和使用效益;
(四)接受學校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與結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八條 “質量工程”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負責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項目有關要求和規定,制訂項目建設方案、任務書等;
(二)組織項目建設和實施,把握項目總體水平和項目進展;
(三)按期編制和評價項目建設成效,主動提交中期檢查、驗收結題評價等材料;
(四)按規定合理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
(五)宣傳、展示項目建設成果,推進項目建設成果應用。
第三章項目申報立項
第九條 “質量工程”項目分為國家級、省級、校級項目三個等級。申報省級、國家級的項目,原則上應從校級項目中遴選產生。
第十條 “質量工程”項目按照“學院申報、專家審核、擇優立項、重點支持”的原則,由學院(部)統一申報,不受理個人申請。具體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學校教務處依據教育部、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和學校實際,發布各類“質量工程”項目的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
(二)各學院(部)根據項目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的要求,組織申報工作,進行初評并報送學校教務處;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教務處通過材料形式審查、網上初評、現場答辯和專家評議等方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擇優立項并下發立項文件;
(四)項目立項后,項目負責人須提交項目建設方案、任務書等。經教務處審核后存檔。
第十一條 申報質量工程的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項目選題要結合本科教育教學工作中亟待解決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或重大、迫切的實際問題,對提高本科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具有一定理論指導意義和應用推廣價值;
(二)項目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在提高教學質量、加強教學管理和人才培養工作改革等方面有較高的應用價值;
(三)項目前期論證充分、思路清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研究計劃可行,且已具備按計劃開展研究的各項基本條件;
(四)項目須經二級學院(部)組織評審、推薦。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較豐富的教學改革與實踐經驗,較強的責任感和組織能力。項目主持人只能主持一個同級別同類型的項目。有項目尚未結題驗收的主持人,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
第十三條 “質量工程”項目研究時限一般為2年。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期最多不得超過1年;申請延期項目超過2項及以上的二級學院(部),將減少該二級學院(部)新一輪項目立項數。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后,所在學院(部)要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條件,并加強對項目的管理、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質量工程”項目實行任務書管理制度。項目組須提交項目任務書,明確具體研究內容、建設方案、預期成果和經費預算,經所在學院(部)審核后報教務處,任務書編寫及審核工作由教務處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質量工程”項目實行中期報告制度。自批準立項時起滿一年或研究時限過半時,項目組提交中期報告及相應的階段性成果,經所在學院(部)審核后報教務處,教務處組織專家對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并給出檢查意見。對在中期檢查中發展的研究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項目,所在學院(部)要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按時完成項目研究任務。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教務處將隨時對項目研究進度、實施情況、階段性成果、經費使用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是否繼續予以支持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人員、變更研究計劃等。如項目研究人員因調離、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履行職責時,方可申請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提交調整變更申請,經項目組成員和所在學院(部)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備案。項目組成員的變更在中期檢查和結題前進行。對于調整后的項目,學院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項目有序進行。
第五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項目建設方案、任務書及相關的驗收標準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驗收。校級項目驗收由教務處組織,省級及以上項目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期滿后,項目組按照建設要求,提交項目驗收的相關材料等,經所在學院(部)初驗后,將相關材料提交教務處。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
(二)取得的標志性成果及經驗分析;
(三)項目管理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通過專家驗收后予以公布。驗收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在申報相應的省級及以上項目時優先推薦;對驗收結果為暫緩結題的,項目組根據專家組的結題評審意見,完善相應材料后再次申請結題;對未達到驗收要求的項目,可在延期后組織專家再次進行驗收;對驗收仍不合格的項目,學校取消其“質量工程”項目,給予通報,并根據情況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研究或實踐計劃;
(二)預期成果未能實現,成果無科學價值或實用價值、應用推廣價值;
(三)提供的結題材料不完整、數據不真實;
(四)未經同意擅自修改、變更研究內容、研究計劃;
(五)剽竊他人成果、弄虛作假、違背學術道德;
(六)未按要求上報項目有關情況,無故不接受學校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校級“質量工程”項目,學校安排專項資金給予經費資助。校級“質量工程”項目的經費原則上實行統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省級及以上“質量工程”項目,主管部門給予經費支持的,學校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配套經費資助,項目經費按項目立戶,單獨核算,??顚S?。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學校教學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經費支出預算等合理使用經費,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學校財務制度,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并自覺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學校相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切實保證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凡使用“質量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綜合使用。需要采購物資設備或提供外協服務的,按照學校設備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及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質量工程”項目經費賬目報銷按照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須經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所在學院(部)審核簽字、教務處及分管校領導審核簽字。
第七章成果應用與推廣
第二十九條 “質量工程”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專利等)公開出版(發表)時,應在醒目位置標注“西安航空學院質量工程項目資助”、立項編號,未標注的不予列入該項目的驗收材料。
第三十條 對深化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重要價值的項目成果,項目所在學院應采取積極措施,促進項目成果在教學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廣應用,并對成果內容和應用情況加以大力宣傳,使該項目發揮最大的效益。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各類質量工程項目結題驗收通過后,學校按照《西安航空學院教育教學質量工程獎勵辦法(試行)》(西航院字〔2015〕162號)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省級及以上質量工程項目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西安航空學院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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